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162號民事判決
聲請人已先行墊付殯葬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及法務部79年6月27日法律字第9071號相關行政函釋,殯葬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已先行墊付殯葬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及法務部79年6月27日法律字第9071號相關行政函釋,殯葬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法務部(87)法檢㈡字第001061號行政函釋參照)。
上開公告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刊登行政院公報第26卷第122期,有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相關行政函釋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7頁)。
,且前揭無效之行政函釋有以下確實之新證據可證明其所持見解不可採,本案顯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存在。
3.行政函釋:⑴財政部106年6月7日令:「……二、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
……」,核乃執行母法(戶籍法第22條)之技術性、細節性行政函釋,與立法意旨相符,且未逾越母法之限度,行政機關予以適用,自無違誤。
至上訴人另引用諸多行政函釋、他案裁判等,欲佐其說,但對本院均無任何拘束力,自無可採。
⒊法務部法律字第10603512750號行政函釋,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
㈡再者,再審原告雖係指摘原確定判決違反法務部69年法律字第7450號函文云云,惟上開函文係屬行政函釋性質,非屬法律、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解釋,再審原告據此主張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朱樹華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代表人卓翠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人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行政函釋無效事件
參交通部觀光署112年11月2日觀業字第1120925274號行政函釋:「按旅行社辦理國外團體旅遊,其團體人數數額,涉及機票、遊覽車、旅館、餐食、景點門票、導遊及行政作業成本等費用,故「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5.行政函釋:內政部101年9月20日令釋:「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規定受理早期建物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作業時,為避免後續權利關係人爭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耕地承租人之承租權為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工作權,被上訴人依行政函釋及法院判決認定伊違反上開規定,有違法律保留、不溯及既往原則。
知僅在指示機關如何行使扣罰等履約管理措施,並非具有向被告請求給付之權利,原告當不得以系爭須知作為請求權基礎,且行政機關之解釋性函釋亦非系爭契約之內容,原告亦不得以被告有違反系爭行政函釋為由
而予以告發限期改善等情,有該局114年6月24日新北環稽字第1141209707號函檢附佑運公司稽核(查)裁罰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3至228頁),被告等人既信賴上開行政函釋內容
4.行政函釋:⑴工程會95年函釋:「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應由機關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84
一部,乃本院職權判斷事項,法院於審理時,仍應本於勞基法之規定,依具體個案認定之,自難以被告公司係實施單一薪給用人費率制度,而為被告公司有利認定,且經濟部對領班加給之行政函釋
屬於繼續性給付,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02號判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10500548850號行政函釋等意旨
詎被告衛福部所屬承辦人員未以任何行政函釋或行政指導方式,供受評人知悉或向評鑑委員釐清評鑑基準項次3.5「適切的復健基金管理」之所謂「具有產值之工作訓練」、「復健
而依上開行政函釋意旨,被告在本車道內直行期間欲左轉穿越道路至左側路邊停車,屬於迴車之行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