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5號判決
四、經查,再審原告主張依系爭行政函釋,再審被告擔任職業工會理事長,不得同時擔任公會會員代表等情,業據其於前訴訟程序提出系爭行政函釋為佐(前訴訟程序二審第131頁至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501號判決
原判決以行政函釋之狹隘主張為依據,漠視行政函釋內容已背離母法意旨,實已違背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定主義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聲再字第1號判決
(四)綜上所述,法院不受行政函釋之拘束,而行政函釋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再審聲請人提出上開「證據」,無非係以法律適用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85號判決
不過理解此等行政函釋之規範意旨時,必須能穿透其表面理由,而深入背後政府體恤意圖,方能精準掌握其間之規範運用機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
是該資料庫的分類、特定類型的行政函釋之選擇與歸類、特定的行政函釋之類型的設定與安排(呈現行政函釋內容後所得出的發文單位、發文字號、發文日期、資料來源、相關法條、法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6號判決
、命令下級行政機關或屬員行使職務權限所下達之行政命令,由於行政函釋不過係針對下級行政機關或屬員之行政組織內部命令,行政機關本身固受行政函釋所拘束,應依行政函釋行使其權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判決
,被上訴人所為98年4月14日部法二字第0983048906號行政函釋使上訴人返回公職求生之唯一途徑徹底毀滅,造成上訴人經濟上損失及精神上痛苦。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三二號判決
原判決事實欄一認定,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源公司)就其所建置之法源法學資料庫中「判解函釋」項下之「司法判解」、「行政函釋」、「裁判書查詢」內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上開資料為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字第13號判決
又函釋均為內政部所作之行政函釋,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而系爭高院判決亦未引用上開行政函釋作為其認定之依據,原告自無因內政部前開行政函釋之作成,而致其受有損害之情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203號判決
三、經查,交通部98年11月10日交路字第0980059155號函乃屬行政函釋,並非法規命令、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所著判例,依前揭說明,並不得以原審判決違反行政函釋為由,主張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699號判決
而就行政機關本其職權就法令為抽象見解表示之行政函釋,人民除於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件,可附帶就該行政函釋之合法性為爭議外,法令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廢止行政函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83號判決
,行政函釋則係行政機關就主管法規所為之函覆意見,揆諸前揭說明,並非屬該條款所稱之「證據」,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是聲請人以之作為聲請再審之新證據及重要證據,顯與法未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22號判決
三、經查,依聲明異議意旨所載,受刑人係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分數計算暨相關行政函釋是否違法、如何適用等節,予以聲明異議;惟該異議意旨與檢察官指揮執行無關,自難以之論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是否有不當之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
產生信賴,故可由信賴保護原則推出行政函釋所具有的對外效力,即人民有權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機關遵守其制定發布行政函釋,因為人民透過行政函釋對於行政機關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