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84」在全國法規中,有 26 筆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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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14.07.31中華民國憲法35.12.31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12.02.07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06.09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12.11.26民法110.01.19民防法110.01.19民用航空法112.05.27國民法官法109.08.11人民團體法112.02.07找條文內容1
民法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法律名詞解釋
民事
事實同一
是指數個請求或訴訟的原因事實,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例如:甲竊取乙所有的汽車一輛,乙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前段)向法院起訴請求甲返還汽車,之後甲又增加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甲返還汽車,二個請求的原因事實,都是基於甲竊取乙汽車的事實,就是事實同一。
民事
損害賠償
對於他人所受的損害予以賠償,其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思就是如果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權利被侵害並遭受損失,行為人就應該負責賠償被害人的損害。例如:開車不慎撞傷行人,造成行人受傷而支出醫藥費,駕駛就應該賠償行人的醫藥費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