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0號判決
查,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最後期日在庭稱:除了慰撫金50萬元的請求權基礎是引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其餘請求均引用民184條第1項,4筆金額請求的內容如起訴狀第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72號判決
如附表所示原告共同所有之系爭警衛亭及各項物品,掉落一地並經推土機、小貨車輾壓毀損,不堪使用,修繕費用需要如附表所示共計304,500元,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依民184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155號判決
嚴重侵害其名譽及安穩生活不受干援之權利,致原告耗費時間、精力,並支出金錢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其身心所受痛苦莫可言喻,參諸前揭判決意旨,衡情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爰依民18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
⒌綜上,胡銘仁未依系爭投保規定為戴桂芳投保傷害保險,係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依民184條第2項之規定,對原告本得受領之傷害險死亡保險金理賠之損失,自負有賠償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判決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聘約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9年上半年薪資60,000元,另依民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21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439,000
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569號判決
造成系爭00號房屋之牆面、屋瓦受損,系爭00號房屋於104年間已由被告登記為所有權人,縱使上揭侵害行為非被告所為,被告本於所有權人管理責任,及目前侵害仍持續中等情,依民18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判決
6,995元+3萬6,606元+8,306││││×103.29平方公尺×2/9)〉×4%×〈2+(│元=8萬1,907元),因此,陳澤民││││184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判決
爰依民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13條之規定,請求反訴原告給付總計3,326,575元(計算式:300,000元+1,200,000元+1,826,575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
告之通姦行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偵字第22187號起訴書對被告提起公訴,是以被告與詹孟璋之相姦、通姦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爰依民184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688號判決
、第25頁),且被告所涉犯上開過失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22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本院刑事庭104年9月30日中院麟刑敏104審附民18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74號判決
及交易上之誠信原則,隱匿系爭租賃物地下室建物為防空避難室之事實,其詐欺行為自屬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原告因此受有上開押租金、支票及裝潢費等損害,被告翁寶家自應依民184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459號判決
關於系爭車輛修復費用部分: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184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判決
主要為不特定之其他用路人,少數狀況則為保障廣義社會法益,因此,違反『使用方法正確性』將影響行政罰成立與否,及民、刑法中違反保護第三人法律(民18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75號判決
許哖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之債權額662.6萬元,合計1011.6萬元,應屬王許哖之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所共有(二)請求權基礎:依不當得利(民179)、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