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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事實同一
民事
是指數個請求或訴訟的原因事實,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例如:甲竊取乙所有的汽車一輛,乙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前段)向法院起訴請求甲返還汽車,之後甲又增加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甲返還汽車,二個請求的原因事實,都是基於甲竊取乙汽車的事實,就是事實同一。
損害賠償
民事
對於他人所受的損害予以賠償,其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思就是如果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權利被侵害並遭受損失,行為人就應該負責賠償被害人的損害。例如:開車不慎撞傷行人,造成行人受傷而支出醫藥費,駕駛就應該賠償行人的醫藥費損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70001845 號
97 年 02 月 17 日
由代理人請求辦理分公司公證事務時,除授權書外,應提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核發最新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分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等證明文件,以供核對。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58)台函民字第 1849 號
58 年 03 月 10 日
查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資本為中心之社團法人,公司成立後,股東之出資構成公司資本,此項資本須保持一定不變,如有變更之必要,必須履行繁重之法定程序,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對於公司雖享有股東權,惟此項股東權除公司法別有規定外,並不包括請求返還股款之權利在內,是股東之出資不得視為公司對股東之負債,自不待言,準此而論,股東因他種法律關係,結欠公司債務,而受破產宣告時,公司似不得援引破產法第一一三條規定行使抵銷權,惟公司法第一六七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於股東受破產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係破產法之特別規定;似得逕行適用該條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