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在偵察機關還不知道本案犯罪之前,犯罪者向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法院的裁判。例如車禍發生時,第一時間打電話向警察報告,且在現場等候警察及接受法院審判。
危險犯
雖然尚未發生實際的犯罪結果,但仍然成立犯罪,例如酒駕,雖然沒有車禍發生,但酒後開車是非常危險的行為,立法院審議定訂法律明文規定喝酒超過一定標準時,也構成犯罪。
勘驗
訴訟進行中,法院調查證據的一種方式。指勘驗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例如:在交通事故事件,法官到現場查看車禍現場紅綠燈變換、幹支線道等狀況。
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然可以預見他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犯罪結果(例如有人受傷或死亡),但卻因為對於自己的能力或其他環境或條件太過自信了,認為絕對不會發生那些犯罪結果而還是做了這些行為(包括不作為)。然而不幸最後竟然還真的發生了犯罪結果。這樣情形的主觀面,我們還是認為有過失,而屬於有認識過失。例如A開車在路上超速行駛,雖然有預見超速行駛可能會發生車禍,但卻認為自己駕車技術高超而不會有事,結果真的因為超速因而剎車不及發生車禍。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主觀的追加合併之訴
在訴訟繫屬中,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第三人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例如:甲遭乙駕車撞擊受傷,甲原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向A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其後在訴訟中發現乙是丙公司的員工,為公司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因此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其損害, 則甲將丙追加為共同被告提起的訴訟,就是主觀的追加合併之訴。
告訴人
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人。如車禍被撞傷之人,向警察「請求偵辦」後,其即為告訴人。
消極損害
指財產總額應增加而未增加之損害;也就是因損害事實之發生,導致現存財產之增加受到妨害。例如:因車禍受傷不能工作而減少的工資收入,即為消極損害。
因果關係中斷
係指犯罪行為的前一條件已經開始發生作用,但尚未造成結果發生之前,因後一條件的介入,獨立造成結果之發生,從而造成前一條件之效力因而中斷者而言。例如甲殺乙,乙在送醫急救途中,因救護車發生嚴重車禍,導致乙因車禍而喪命,則甲的犯罪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歷程,乃因意外介入的車禍而中斷。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