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9 次刑事庭會議
採乙說:否定說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死傷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若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應…
- 最高法院 83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尚難認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參考法條:民法第1052條(74.06.03)
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然可以預見他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犯罪結果(例如有人受傷或死亡),但卻因為對於自己的能力或其他環境或條件太過自信了,認為絕對不會發生那些犯罪結果而還是做了這些行為(包括不作為)。然而不幸最後竟然還真的發生了犯罪結果。這樣情形的主觀面,我們還是認為有過失,而屬於有認識過失。例如A開車在路上超速行駛,雖然有預見超速行駛可能會發生車禍,但卻認為自己駕車技術高超而不會有事,結果真的因為超速因而剎車不及發生車禍。
告訴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一定身分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告知犯罪事實,希望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追訴的行為。如車禍被撞傷之人,向警察報案而「請求偵辦」。
有認識過失
解釋一:依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即所謂「有認識之過失」,用來描述對犯罪事實之發生有認識其可能性,但基於其他事由自信其決不致發生此事實,因而疏於防止,終致發生犯罪結果之謂。例如小明於深夜疲勞駕車,雖知這樣的精神狀態很容易發生車禍,但還是相信自己的駕車技術,未料真的發生車禍。 解釋二:有認識過失的犯罪人比較不一樣,這種犯罪人雖然知道他做的事很危險,可能會害到別人,為了避免害人,所以犯罪人另外做了一些保護措施來防止別人受害,但這些保護措施沒有效果,最後還是害到別人,這種知道可能發生損害,並且自信不會害到別人的心態,就是有認識過失。至於是否有此一心態的存在,這是一個主觀想法的認定,法院在判斷時,仍須要透過客觀事實來認定,像是犯罪人有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等等。例如甲和乙在公園傳接棒球,這時甲突然看到一位小女孩丙跑過來他們身邊,因為距離很近,甲認識到丙可能會被傳給乙的棒球打到,但甲自認身手矯健,而且刻意丟輕、丟偏離丙一點,沒想到丙還是亂跑,被甲丟向乙的棒球擊中頭部而受傷。在這個案例中,甲已經想到丙可能被自己丟的球打到,也採取了一些保護丙的措施,但丙仍然被球打傷,對於丙受傷的後果,甲主觀上具「有認識過失」,構成過失致傷罪。
證人
就訴訟上會影響法官審判結果之事實,依據所看見、聽見、聞見而為陳述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車禍案件,目睹車禍發生者,被法院傳喚至法庭作證之人。
勘驗
訴訟進行中,法院調查證據的一種方式。指勘驗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例如:在交通事故事件,法官到現場查看車禍現場紅綠燈變換、幹支線道等狀況。
鑑定人
法院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的第三人,在他人的訴訟中,對於法院指定的鑑定事項(例如:血緣鑑定、車禍肇事責任鑑定、火災原因鑑定、筆跡鑑定等),陳述關於特別法規或特別經驗的人。證人與鑑定人雖然都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他人訴訟中進行陳述,但二者並不相同。證人是陳述自己過去經歷的事實,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鑑定人是依其特別知識陳述自己的意見,具有可代替性。
強制險
強制險是政府為了保障車禍事故的受害者能迅速獲得理賠,制定法律強制規定汽、機車所有權人與保險人應訂立一定內容之保險契約。前述契約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亦不需要經過肇事者同意,只要車禍造成受害人受傷、殘障或死亡,都可以申請理賠,但單純車輛受損並不理賠。目前保障內容,每人死亡、殘廢最高200萬元、醫療最高20萬元。如果受害者係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所造成的車禍傷害者,則保險公司不理賠。
反常因果歷程
行為人具體行為與結果之間,產生了不尋常、一般生活經驗無法預料發生的歷史過程(例如甲對乙開槍,乙於送醫途中因車禍掉到橋下溺死)。
主觀的追加合併之訴
在訴訟繫屬中,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第三人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例如:甲遭乙駕車撞擊受傷,甲原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向A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其後在訴訟中發現乙是丙公司的員工,為公司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因此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其損害, 則甲將丙追加為共同被告提起的訴訟,就是主觀的追加合併之訴。
再行起訴
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除非是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否則檢察官不可以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例如:車禍事件,某甲因證據不足,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證人乙提出車禍發生時之影像紀錄,足以證明某甲確實是肇事者時,檢察官可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