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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異議人
民事
對於某事項的處理不服的人(相關規定如: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2項、第40條之1第2項、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97條第3項、公證法第17條第2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2項、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1項、商標法第49條第2項、森林法第29條等)。
(57)台令刑(二)字第 7858 號
57 年 12 月 08 日
有關執行郭某違反森林法適用法律發生疑義乙案,查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同時諭知緩刑者,如因緩刑之宣告被撤銷,行刑權時效,固應自撤銷緩刑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惟該撤銷緩刑之裁定,依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應於緩刑期滿前為之,否則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縱於嗣後發覺有撤銷緩刑之原因,因其刑之宣告,已因緩刑期滿未被撤銷而失其效力,無刑所供執行,此際不僅不得再行撤銷緩刑,亦無行刑權時效之問題發生。本件郭某雖於緩刑期間內更行犯罪,惟於緩刑期滿後始被發覺,而法院仍據以為撤銷緩刑之裁定,依首開說明該撤銷緩刑之裁定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