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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台廳民一字第 1050001791 號
105 年 03 月 06 日
基於本國法權不能及於國外之原則,我國法院訴訟文書須於外國為送達,如無國際協助條約、協定等或國際慣例可據以囑託該國管轄機關以為送達,應循外交途徑,囑託駐在該國之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則外交部依法於外國送達我國法院訴訟文書,屬法定職掌業務之執行,就執行上開業務所需費用自應依法編列預算支應,尚不得另向囑託機關請求歸墊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01797 號
95 年 04 月 05 日
因部分法院之地址與法院名稱所在地之行政區域不盡相符,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簡化訴訟文書作業使用窗式信封及郵務送達有關書類格式」之附件十二
(89)秘台廳民一字第 21179 號
8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如其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之規定,法院應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