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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安全上下之設備?原告有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生職業病。」,勞動部職安署爰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6款、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引用法條尚無須述明何款,於法應無違誤,所訴係圖謀卸責之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43條第1項規定設置護罩等設備致生憾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又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該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查被告自承為本案工廠之負責人,自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雇主,自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規定之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07條第2款規定,具安穩直立功能之手推車,創造對勞工不安全之狀態在先,即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7條第2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5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58條第1款規定外,復增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4條第1項第3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⒍綜上,原告於系爭工作場所內,未採取任何預防勞工跌倒、滑倒或踩傷之必要安全措施行為,則被告審認上情,認定已構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律上已有應承擔業務上注意義務之環春公司理貨員陳育才,應受刑罰非難,課予業務過失致死之刑責,此外,是否另有第三人應對被害人鄒大華之同一死亡結果,應負避免被害人鄒大華死亡結果發生(防果義務),或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又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2、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授權訂立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0條規定:「雇主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國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有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4、155、224、225、228、230、232、281條之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在一般情形下經由客觀之審查,原告之上揭疏失,實未能導致相同之結果,即相當因果關係無從存在,實難率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0款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業安全事項。」(二)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制訂依據,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1條均規定「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1項第1款、第61條及第2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簡字第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為被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八條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十三條第七款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作為辦公室使用」,參酌原告提及系爭租賃物之振動環境影響員工工作表現、健康之情,以及遍尋我國現有關於振動之相關法令,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其母法即職業安全衛生法以「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為其立法目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前段參照),自應回歸於勞工安全保障之宗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查,本案作業場所既因設有本案升降機而屬於「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5條等規定之立法目的,本即在於課予雇主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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