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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75 年度全聲字第 103 號 民事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75 年 04 月 23 日

債務人
莊美英
即聲請人
債權人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林奇偉

案由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核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二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據債權人之聲請,以七十一年度全字第二三二三號假扣押裁定,准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特聲請鈞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全文 32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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