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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75 年度全聲字第 103 號 民事
- 債務人
- 莊美英
- 即聲請人
- 債權人
-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奇偉
案由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核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二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據債權人之聲請,以七十一年度全字第二三二三號假扣押裁定,准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特聲請鈞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