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四 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第 四 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第 25 條
-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第 26 條
-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第 27 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第 28 條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第 29 條
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第 30 條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第 31 條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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