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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四 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1.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2.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1.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3.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