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三 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
第 8 條

立法委員應依法公開宣誓,並遵守誓詞,未經依法宣誓者,不得行使職權。

第 9 條

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

第 10 條

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第 11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

第 12 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依憲法規定,享有免責權。

第 13 條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第 14 條
  1.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2. 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三 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