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四 章 書記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左: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書記廳設左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薦任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丁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建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書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裁判之編號事項。 七、關於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九、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審查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八、關於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文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關於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八、關於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九、關於判例要旨之彙輯事項。 十、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十一、關於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十二、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十三、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之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總務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關於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關於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關於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關於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庭丁、工友之進退、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關於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左: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 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六、洽請閱覽卷宗。 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科長之職責如左: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 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核。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其他法定事項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股長準用之。
書記官之職責如左: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