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公務機關應每年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無上級機關者,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送交主管機關

  1. 公務機關應稽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2.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提出改善報告,送交稽核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關。
  1. 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2.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除應通報上級或監督機關外,並應通報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3. 公務機關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並送交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送交主管機關。
  4. 前三項通報及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2. 前項獎勵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