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作為機關組織之設立、調整或裁撤及員額調整之依據。
地方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應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
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設置基準,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內政部應視本準則施行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