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第 21 條(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保健醫療服務之提供)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第 23 條(出院準備計畫包括事項)
- 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 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
第 24 條(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設立)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 前項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之家之設立)
- 為加強身心障礙者之保健醫療服務,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之家,提供醫療復健、輔具服務、日間照護及居家照護等服務。
- 前項所定機構及服務之獎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辦法)
-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