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土地稅法第 二 節 名詞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名詞定義
第 7 條(公有土地)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之土地。

第 8 條(都市土地)

本法所稱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稱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 10 條(農業用地)
  1. 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2. 本法所稱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所稱礦業用地,指供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第 11 條(空地)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公用建築用地。

第 12 條(公告現值)

本法所稱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第 13 條(田賦用辭定義)

本法課徵田賦之用辭定義如左: 一、地目:指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二、等則:指按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高低所區分之賦率等級。 三、賦元:指按各種地目等則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釐定全年賦額之單位。 四、賦額:指依每種地目等則之土地面積,乘各該地目等則單位面積釐定之賦元所得每筆土地全年賦元之積。 五、實物:指各地區徵收之稻穀、小麥或就其折徵之他種農作產物。 六、代金:指按應徵實物折徵之現金。 七、夾雜物:指實物中含帶之沙、泥、土、石、稗子等雜物。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稅法 第 二 節 名詞定義」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