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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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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廢止設立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依本辦法設立或未依本法由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第 3 條
  1. 本辦法所定幼兒園之範圍如下: 一、公立之類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直轄市、縣(市)自行設立之幼兒園。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 (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 (四)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二、私立之類型如下: (一)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四)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人民團體或依法設置之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五)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幼兒園。 (六)非營利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幼兒園。 (七)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醫院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八)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商業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由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其改制為幼兒園者,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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