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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七 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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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
第 36 條

為落實全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衛生保健與食品安全管理計畫。 二、實施疾病預防措施。 三、配合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辦理保健事項。 四、與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密切配合,加強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衛生保健教育及相關防疫措施之宣導。

第 37 條
  1. 幼兒園每學期至少應辦理全園消毒一次。
  2. 幼兒園內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有疑似感染傳染病者,應依相關規定通報當地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並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園。
  3. 為遏止幼兒園傳染病蔓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第 38 條
  1. 幼兒園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知悉。
  2. 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
  3. 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
第 39 條

幼兒園為確保幼兒到園與離園安全,應訂定門禁管理及幼兒接送規定;備有幼童專用車接送者,每次行車並應確實清點上、下車幼兒人數及對幼兒名冊。

第 40 條
  1. 幼兒園應依相關規定,訂定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及事故傷害防制規定,並對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安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防汛、防海嘯、防、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
  2. 幼兒園應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
第 41 條
  1. 幼兒園應訂定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包括施救步驟、緊急救護支援專線、就醫地點、護送方式、緊急連絡及父母、監護人或親屬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並定期辦理緊急傷病處理演練。
  2. 幼兒園應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緊急傷病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
第 42 條

幼兒園應訂定園舍安全管理檢項目及作業程序,定期檢查並維護各項設備、器材、遊戲設施與消防設施設備,加強門禁及巡查工作,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查考。

第 43 條
  1. 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依相關法令訂定實施規定,選擇合法、安全場所,使用合格交通工具,並視實際需要,為參與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2. 幼兒園辦理前項活動時,應實施相關之安全教育,並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第 44 條
  1. 幼兒園如發生安全、意外及災害等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通報。
  2.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知悉服務之幼兒園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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