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電力電源及互連之電路、驅動器專用之開關及控制設備等配線及裝設,除經消防幫浦認可基準認可之整套型設備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耐燃、耐熱保護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消防幫浦系統之性能、維護及驗收試驗,及系統組件之內部配線或消防持壓幫浦,不適用本節規定。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現場發電設施:指在現場可持續發電之經常電源。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指在現場不持續發電,而作為替代電源用之發電設施。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應有可靠之電源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加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其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獨電源: (一)消防幫浦得以單獨之用戶總開關供電,或於用戶總開關前端引接供電。其引接位置及配置應能避免受火災或暴露於危險之損害。 (二)由現場發電設備供電,其電源設施裝設位置及保護,應能降其受火災之損害。 二、依前款規定不能取得可靠電源者,應由下列規定之一方式供電。但有備援之引擎驅動或蒸汽渦輪機驅動消防幫浦者,不在此限。 (一)由二個以上符合前款規定之單獨電源供電。 (二)由一個以上符合前款規定之單獨電源,及符合第四款規定之現場備用發電機供電。 三、多棟複合建築物園區不能依第一款規定取得可靠電源時,其幹線電源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每一個隔離設備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任何其他供電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持選擇性協調者,得以該幹線電源供電。 (一)二回路以上之幹線引接作為多個電源。該幹線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應符合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幹線有單獨之替代電源作為經常電源。該幹線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應符合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四、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替代電源使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量: 1.發電機應有足夠容量,以承載消防幫浦之電動機正常起動及運轉,並供電給其他所有同時運轉之負載。 2.一個以上次要負載得採選擇性自動卸載功能,使發電機具備足夠容量。 (二)不適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五、配置: (一)所有電源之位置及配置應保護其不受用戶配線範圍內之火災,及暴露於危險所造成之損害。 (二)多重電源之配置應使其中之一電源發生火災時,不致引起其他電源啟斷。 六、換相器不得裝設於消防幫浦。
- 供電給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路,應避免不經意隔離下列規定之連接: 一、電源導線直接連接電源至消防幫浦控制器,或消防幫浦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之組合裝置。 二、經由隔離設備與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連接。
- 除經檢驗通過之整套型設備外,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 (一)單一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得裝設於消防幫浦電源與下列任一設備之間﹕ 1.消防幫浦控制器。 2.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 3.消防幫浦電源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之組合裝置。 (二)僅裝設於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幹線電源系統,加裝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得視為符合本規則之保護規定。 (三)以現場備用發電機供電給消防幫浦者,得採用加裝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用: (一)單獨電源: 1.連接至單獨電源時,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應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 2.若堵轉電流與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標準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3.除消防幫浦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外,其他導線或配電裝置不適用持續承載堵轉電流之規定。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與消防幫浦控制器間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選用能瞬間承載幫浦機房內所有負載電流,而不大於短路保護之額定值。 三、隔離設備專屬於消防幫浦負載者: (一)經常電源用之隔離設備應為用戶總開關,且在閉合位置可上鎖,位於消防幫浦之負載設備範圍內,並遠離其他建築物或其他消防幫浦電源隔離設備,又有足夠距離不致意外同時操作。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時,其配線應符合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緊急電源電路規定,且隔離設備在閉合位置應可上鎖。 (三)隔離設備應有標明消防幫浦隔離設備之標識,文字高度應至少二十五毫米,且應為不需打開封閉箱體箱門或蓋板,即可視及者。 (四)鄰近消防幫浦控制器處應設有其隔離設備之位置之標識。該隔離設備上鎖者,應標明鑰匙之位置。 (五)隔離設備於閉合位置時,應以下列規定之一加以監督,或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1.中央控制台、專用或遙控站之信號裝置。 2.於平時有人值班之處,裝設可產生聲響之警示信號。 3.隔離設備鎖在閉合位置。
消防幫浦電動機之用電電壓與受電電壓或系統電壓不同時,得依下列規定之一在系統電源與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間,裝設具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變壓器。僅符合第三款規定之變壓器,得供電給與消防幫浦系統無直接關聯之負載。 一、供電給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變壓器額定容量至少為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負載合計一‧二五倍,再加上該變壓器供電之消防幫浦附屬設備負載。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用: (一)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 (二)不得裝設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除消防幫浦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需持續承載堵轉電流外,其他導線或配電裝置不適用。 三、幹線電源: (一)符合第八百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之幹線電源,供電給消防幫浦系統之變壓器者,得供電給其他負載。其他負載之計算,包括適用之需量因數,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 (二)變壓器之額定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1.額定容量至少為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負載合計一‧二五倍,加上該變壓器供電之其他負載。 2.過電流保護: (1)變壓器額定電流、幹線線徑大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應加以協調,使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第二百六十七條,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且使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相關消防幫浦附屬設備滿載電流合計,加上該變壓器供電之其他負載電流。 (2)除消防幫浦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需持續承載堵轉電流外,其他導線或配電裝置不適用。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電路及配線依下列規定,或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相關法規所定之耐燃保護規定辦理: 一、電源導線: (一)消防幫浦專用電源由用戶總開關供電者,其進屋線及由建築物外現場發電設備供電之導線,應敷設於建築物外側,並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裝設。 (二)消防幫浦位於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最後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之電源導線,或直接連接至現場備用發電機之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線僅供電給與消防幫浦系統直接相關之負載。 2.導線路徑與其他配線保持完全獨立。 3.導線有防止火災、結構破壞或運轉事故引起潛在損害之保護。 4.導線以下列任一方式裝設穿過建築物。但源自電氣機房至消防幫浦機房之電源導線保護系統,得免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 (1)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 (2)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組件保護,且專用於消防幫浦電路。 (3)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電氣電路保護系統。 二、導線之線徑: (一)供電給消防幫浦電動機、持壓幫浦及消防幫浦附屬設備之導線,其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消防幫浦電動機及持壓幫浦電動機滿載電流合計一‧二五倍,加上消防幫浦附屬設備電流。 (二)僅供電給消防幫浦電動機之導線最小安培容量應符合第二百十四條規定,電壓降應符合第八百四十四條規定。 三、過載保護: (一)電源電路不得裝設過載之自動保護。 (二)除依前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裝設變壓器一次側保護器外,分路及幹線之導線應僅能有短路保護。 (三)若以分接電路供電給消防幫浦時,其配線應視為進屋線。 (四)蓄電池與引擎間之導線,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隔離設備。 (五)現場備用發電機額定連續電流大於消防幫浦電動機滿載電流二‧二五倍者,現場發電機與消防幫浦切換開關控制器組合裝置間,或與分開裝設之切換開關間之導線,應符合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其保護裝置應符合消防幫浦切換開關控制器組合裝置或分開配裝之切換開關之短路電流額定。 四、自控制器至消防幫浦電動機間之所有導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五、消防幫浦之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不得供電給消防幫浦以外之任何負載。 六、自引擎控制器及蓄電池引接之所有配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且應依其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七、消防幫浦不得有設備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八、電氣電路保護系統: (一)接線盒應裝設於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前,距離界定防火區劃之防火牆或樓地板至少三百毫米。 (二)接線盒與消防幫浦控制器間之管槽,應依本規則規定及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在接線盒末端應加以密封。 九、接至或引自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配線經過接線盒裝設者: (一)接線盒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接線盒之裝設不得破壞消防幫浦控制器封閉箱體之防護等級。 (三)接線盒之裝設不得破壞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完整性,且不得影響控制器之短路電流額定。 (四)裝設於消防幫浦機房者,應採用防滴型封閉箱體。該箱體應符合消防幫浦控制器封閉箱體之防護等級。 (五)應採用適用之端子、配線端子台、電線連接器及接續組件。 (六)消防幫浦之控制器或電源切換開關不得經由接線盒供電給持壓消防幫浦及其他設備。 十、管槽終端接於消防幫浦控制器者,應採用適用之導線管接頭。導線管接頭之防護等級應至少等於該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防護等級。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安裝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動機端電壓之電壓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電動機起動時,消防幫浦控制器線路端之電壓降不得超過正常電壓(控制器額定電壓)百分之十五。但於緊急運轉機械起動時,不在此限。 二、電動機運轉於滿載電流一‧一五倍時,電動機端之電壓降不得超過電動機額定電壓百分之五。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相關設備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電動機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引擎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引擎處可視及範圍內。 三、供引擎驅動消防幫浦用之蓄電池應牢固裝設於地面,且不致遭受外力損傷淹水、溫度過熱或過度震動等。 四、所有帶電部分應位於地面上方三百毫米以上。 五、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之位置或保護,應使其不致因幫浦漏水而受損。 六、所有消防幫浦控制設備應牢固裝設於不可燃性之支撐結構物。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控制電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或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相關法規所定之耐熱保護規定辦理: 一、控制電路故障: (一)延伸至室外消防幫浦機房之外部控制電路配線,應使任何外部電路故障(開路或短路),不致妨礙其他裝置操作消防幫浦。 (二)前目外部控制電路故障不得影響消防幫浦繼續運轉,及妨礙控制器啟動消防幫浦。 (三)消防幫浦機房範圍內不能承受故障之所有控制電路導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不得裝設欠壓、欠相、頻率敏感或其他感知器,以防止電動機接觸器之自動或手動驅動。但欠相感知器為消防幫浦控制器之組件者,不在此限。 三、引擎驅動消防幫浦之控制電路配線: (一)控制器與柴油引擎間之所有配線應為絞線,其線徑應能持續承載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之充電或控制電流。 (二)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應依控制器製造廠家說明書對距離及導線線徑之指示辦理。 四、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所有控制電路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五、發電機之控制電路配線: (一)裝設於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與經常電源斷電時供電給消防幫浦之備用發電機間之控制電路導線,應與其他配線保持完全獨立。 (二)控制電路之配線應有防止火災或結構破壞所引起潛在損害之保護。 (三)控制電路導線得以下列任一方式穿過建築物裝設: 1.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 2.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組件保護,且專用於消防幫浦電路。 3.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電氣電路保護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