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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節 高壓用電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高壓用電設備

高壓進屋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架空導線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採用電纜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電纜額定電壓依表九○六規定選用。 二、進屋線配裝位置若為合格人員可觸及者,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PVC管、金屬導線槽或電纜架配線。 三、在僅合格人員可觸及處,進屋線得露出礙子工程裝設。 四、進屋線及其支持物之強度應能確保於電路發生短路時,導線間保持符合表九○五規定之安全間隔。 五、露出之礙子配線在非合格人員可觸及處應加掩護。

合格人員可能接近高壓用電設備帶電部分之處所,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警告標識。

  1. 高壓用戶應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設隔離電源之隔離設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置應位於最接近導線引入口可輕易觸及之處。若有困難者,應於可輕易觸及之處能遙控操作。 二、選用: (一)每棟建築物之隔離設備應同時隔離其所控制之所有接地進屋線,且其承受故障閉合電流之額定應高於供電端最大短路電流。 (二)隔離設備為附熔線開關者,其熔線特性得彌補隔離設備故障閉合電流額定之不足。 三、負載啟斷開關具有啟斷電流能力,並位於明顯可視及啟閉位置者,得視為隔離設備。
  2. 以絕油、真空、六氟化硫等斷路器作為前項規定之隔離設備者,應於電源側裝設隔離開關,其隔離開關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要求: (一)應具有完全隔離用電設備所有非接地導線之設施,且可明顯指示啟閉位置。 (二)應與電路啟斷設備互鎖。但標明有載下不得操作者,不在此限。 (三)應具備於隔離電源後,易於將負載側導線接至接地電極系統、設備接地匯流排或被接地鋼構之配電裝置。 二、抽出型斷路器於電路啟斷始能抽出或抽離正常運轉位置即自動啟斷電源者,得免加裝該隔離開關。 三、若一組熔線可作為隔離開關操作者,得作為隔離開關。 四、隔離開關應僅限合格人員可操作。
  3. 裝設於建築物外且進屋線僅接一具或一組變壓器,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或隔離開關附裝熔線替代隔離設備: 一、變壓器組一次側額定電流不超過二十五安培。 二、變壓器二次側之電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不超過六路,且各裝有啟斷電路滿載電流之斷路器或附熔線之負載啟斷開關。 (二)超過六路,且變壓器二次側加裝主斷路器。

高壓用電設備除避雷器外,應具有能隔離所有接地導線之隔離設備,裝設該隔離設備依前條用規定辦理。但一次側之幹線裝有三極連動之斷路器或負載啟斷開關作為隔離設備者,得裝設熔線鏈開關或隔離開關附裝熔線替代變壓器之隔離設備。

  1. 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或第九百十七條規定之負載啟斷開關。
  2. 以斷路器、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附裝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及最大連續電流值,且其啟斷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值。
  3. 斷路器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建築物內之斷路器,應採用有不燃性絕物者,或裝設於金屬封閉箱體或防火裝置內。若屬開放式裝置者,其裝設處所應僅合格人員可觸及。 二、操作: (一)斷路器應有與控制電源無關而可觸及之機械或手動操作跳脫裝置。 (二)斷路器應具有自由跳脫(Trip Free)特性。 (三)在加壓情況下,斷路器應具有可手動啟斷或閉合,且主接觸子之動作不受手動操作速度影響。 (四)斷路器本身應具有啟斷或閉合之機械位置指示器,可判別主接觸子在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 (五)配電盤盤面等操作斷路器處應有紅、綠燈等明顯之閉合及啟斷指示。
  4. 電力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力熔線保護導線與設備時,應裝設於每一接地導線。 二、排氣式電力熔線不得裝設於建築物內、地下或金屬封閉箱體內。 三、熔線啟斷電路時,不得使電弧或火焰傷及人員或設備。 四、熔線座應在不帶電情形下始能更換熔線。但由合格人員使用工具及防護設備可於帶電情形下作者,不在此限。 五、內裝電力熔線之高壓配電盤及變電室(站),該熔線電源側應裝設三相連動之負載啟斷開關。但開關之負載啟斷裝置具有機械性或電氣性互鎖,能使負載降低至開關啟斷能力之下者,不在此限。
  5. 熔線鏈開關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線鏈開關應裝設於易於操作及更換熔線處,且在熔線熔斷時,其消弧過程不致傷及人員。 二、熔線鏈開關不得裝設於建築物內、地下室或金屬封閉箱體內。 三、操作: (一)熔線鏈開關應有標明不得在有載下操作之明顯警告標識。 (二)熔線鏈開關不得在有載下手動啟斷電路。但利用輔助操作器可切斷負載電流者,不在此限。 四、在建築物外鐵構上裝設熔線鏈開關者,其最底帶電部分包括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高度,應符合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

能同時啟斷電路中各相線滿載電流之負載啟斷開關,配置當之熔線者,得作為高壓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電壓及電流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及最大連續電流值;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載啟斷開關得與熔線或斷路器連接以啟斷故障電流。此組合裝置應具有電氣性協調,可安全承受閉合、承載或啟斷設計之最大短路電流。 二、裝設二具以上之負載啟斷開關,且負載端子互相連接,由不同電源導線供電時每具開關應有明顯標識,以辨識其危險性。 三、附熔線之負載啟斷開關之電源端子應裝設於開關箱之上方。若電源端子裝於別處,開關應裝設隔板,防止人員意外碰觸帶電部分,或防止工具或熔線掉落至帶電部分。 四、若熔線可能因逆送電而帶電者,封閉箱體之箱門上應有警告標識。

自電源側引出之幹線若不超過三路,且各裝設符合第九百十六條規定之斷路器,或前條規定之負載啟斷開關附裝熔線者,其進屋線或主幹線之主保護設備得予省略。

高壓進屋線、幹線及分路之每一接地導線應裝有符合下列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且其保護位置應位於導線電源端: 一、以斷路器作為三相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至少有三個分別由三個比流器驅動之過電流電驛元件,或一組整套型智慧型電子元件保護電驛(IED)。 二、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每條非接地導線串接一具熔線。 三、保護裝置能偵測及啟斷其裝設位置所流過超過其跳脫設定或熔點之所有電流。 四、保護裝置之動作時間具有良好之保護協調,不得因短路電流造成導線之溫升而傷及導線或其絕

高壓進屋線、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斷路器跳脫元件之始動電流標置,或電子致動式熔線之最小跳脫電流額定,不得大於導線安培容量六倍。 二、熔線之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