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節 高壓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壓配線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電纜架、金屬被覆電纜、匯流排槽或其他適用之管槽。
- 暴露型之高壓電纜、裸銅線及裸匯流排,得裝設於僅合格人員可觸及處。
- 配電盤或配電箱之匯流排得為銅質或鋁質。
高壓地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要求: (一)地下配線應考慮電路電壓及裝設條件。 (二)裝設地下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有遮蔽電纜及金屬被覆電纜,其金屬被覆應依第九十條第四款規定有效接地,遮蔽導體在電纜之連接處應有電氣連續性,並應採用非金屬導線管或適用於潮濕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配線。 2.無遮蔽電纜或非金屬被覆電纜應採用非金屬導線管或適用於潮濕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配線,並包覆混凝土厚度七十五毫米以上。 二、埋設深度: (一)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配線者,三十五千伏特以下電纜最小埋設深度應為六百毫米以上;超過三十五千伏特電纜最小埋設深度應為七百五十毫米以上。 (二)採用厚金屬導線管配線者,最小埋設深度應為一百六十毫米以上。 (三)若無法達到前二目規定之深度者管路應採用同等強度之鋼筋混凝土包覆。 三、潮濕場所: (一)封閉箱體或管槽裝設於地下者,其內部應視為潮濕場所。敷設其中之電纜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二)地下配線之中間接續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四、回填料不得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 五、地下管路進入建築物,於建築物內側之管口,應加以密封,以防止水氣滲入或氣體進入。 六、保護: (一)導線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導線管保護。 (二)導線裝設於電桿時,應採用金屬導線管、硬質非金屬導線管或具有同等強度之導線管,且該導線管之高度由地面起算應為二‧五米以上。 (三)導線進入建築物時,自地面至進屋點應以封閉箱體或導線管保護,且其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高壓電纜裝設於鐵磁性金屬封閉箱體、鐵磁性金屬導線管或金屬導線槽者,應依第三百零一條規定保持磁場平衡。
- 單芯電纜之彎曲內側半徑,無遮蔽層者,應為電纜外徑八倍以上;有遮蔽層者,應為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
- 多芯電纜之彎曲內側半徑應為其中個別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或整體包覆電纜之外徑七倍以上,兩者之較大者。
- 前二項規定於電纜製造廠家說明書另有指示者,從其指示辦理。
- 電纜終端施工時,遮蔽電纜之金屬及半導電絕緣遮蔽層,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電路電壓及絕緣等級剝除,遮蔽層應配裝應力釋放錐。
- 電纜之金屬絕緣遮蔽層材質若為銅帶、銅線、銅編織或三者之組合者,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接地匯流排或接地電極。
高壓配線用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及手孔之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線拉線:長度不得小於最大有遮蔽層電纜外徑四十八倍,或最大無遮蔽層電纜外徑三十二倍。 二、轉彎或U型拉線: (一)電纜進入側至另一側之長度,不得小於最大電纜外徑三十六倍,加上同一側之其他電纜外徑之總和。 (二)入口與出口之距離:不得小於電纜外徑三十六倍。但無遮蔽層之電纜得縮減為電纜外徑二十四倍以上。
高壓配線之線盒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盒應以防腐蝕性之材料製成,或將線盒之內外面上釉、鍍鋅、電鍍或以其他方式保護。 二、絕緣導線或電纜通過隔板及其他必要隔室,應採用圓形平滑邊緣之套管、遮蔽或配件。 三、線盒應能完全封閉其所包含之絕緣導線或電纜。 四、線盒及管匣裝設後,在不需移開建築物任何固定部分情形下,導線應為可觸及,並應提供符合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之工作空間。 五、蓋板: (一)線盒應採用蓋板牢固鎖住。 (二)地下配線線盒蓋板重量超過四十五公斤者,視為符合前目規定。 (三)線盒之蓋板上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高壓電纜敷設於單一電纜架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單芯電纜及三芯電纜之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且電纜僅容許單一層敷設。 二、單芯電纜每一回路以三條或四條綁紮成一束者,單芯電纜之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且電纜僅容許單一層敷設。
高壓電纜依前條規定敷設於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多芯電纜: (一)多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八~七選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一‧八米以上之電纜架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九○八~七所示值百分之九十五。 (二)多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電纜直徑以上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九○八~四規定。 二、單芯電纜: (一)單芯電纜敷設於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九○八~五所示值百分之七十五;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一‧八米以上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大於表九○八~五所示值百分之七十。 (二)單芯電纜單一層敷設於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電纜直徑以上者,五十平方毫米以上之電纜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九○八~五規定。 (三)單芯電纜以三條或四條綁紮成一束敷設於電纜架,彼此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二‧一五倍以上者,五十平方毫米以上之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八~六規定。
- 建築物外高壓幹線或分路進入各別建築物應依第九百十四條規定裝設隔離設備,並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 建築物有任何供電或穿過之進屋線、幹線或分路者,於每一幹線及分路之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該建築物之供電區域及其相關電路路徑之耐久標識。
建築物外高壓架空導線之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系統導線間支撐之設計應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其設計應考量下列因素之影響: (一)線路電壓。 (二)導線截面積。 (三)支持物間之距離。 (四)支持物型式。 (五)風壓及冰荷重。 (六)突波保護。 二、支持物應以木桿、金屬桿、水泥桿或其組合結構物等作為高壓架空導線之支撐。每一支持物之設計及裝設應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其設計應考量下列因素之影響: (一)土壤狀況。 (二)基礎及支持物配置。 (三)所有架設導線及設備之重量。 (四)氣候及冰、風力、溫度及雷擊等特殊狀況計算之容許荷重。 (五)方向改變之角度。 (六)相鄰支持物之間距。 (七)終端結構之效應。 (八)支線及支線錨之強度。 (九)支持物大小及材質。 (十)硬體構件。 三、支撐導線之絕緣礙子應評估下列事項: (一)相間電壓。 (二)每一個別裝設所要求之機械強度。 (三)表九○五規定之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高壓架空導線支持物上之支吊線、絕緣導線、電纜、設備及橫擔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應符合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高壓架空導線之支吊線、絕緣導線、電纜及硬質帶電部分,與建築物、交通號誌、告示板、煙囪、無線電及電視天線、桶槽及其他裝置之垂直與水平間隔應符合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