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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一 節之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一 節之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金屬導線槽指以耐燃性非金屬材質製成,以供配裝及保護導線或電纜用之管槽;其蓋板應為可拆卸式者,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設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

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三、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並標示適用者,不在此限。 四、周溫超過製造廠家指定使用溫度之場所。 五、絕導線額定溫度高於非金屬導線槽之耐受溫度者。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金屬導線槽配置於建築物時,應依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佈設於金屬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七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若按導線槽裝設,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七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七七之修正係數時,裝設導線數可不加限制,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導線裝設於金屬導線槽,應依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終端處或連接處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二、垂直裝設:每隔一‧二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非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

直線配置之金屬導線槽,依其膨脹特性預計六公厘以上時,應提供伸縮配件,以補償受到溫度變化之膨脹及收縮。

  1.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或分接,應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2. 非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予封閉。
  1. 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應裝設懸吊繩索,使導線不致承受張力,或按非金屬導線管、使用非金屬被覆電纜等方法裝設。
  2. 非金屬導線槽應依不同配線方法,配置一條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

金屬導線槽應於明顯處標示其內部截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