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 五 章 其他檢驗規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其他檢驗規費
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二、評鑑費:工廠檢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四、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再生能源憑證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三元。 (二)受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案之文件書面審查: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二、評鑑費:憑證案場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服務費:受讓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零點五元。
- 管理系統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評鑑費: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年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補發或換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 國外廠商透過與標準局簽署合作文件之驗證機構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經標準局審核予以認可登錄者,不收取評鑑費。
辦理商品驗證登錄及自願性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工廠檢查,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 特約檢驗之檢驗費,除另有規定外,按離岸價格(FOB),依下列費率計收: 一、美金一萬元以下者,費率千分之三。 二、超過美金一萬元以上至十萬元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一。 三、超過美金十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五。
- 前項檢驗費每批之最低費額以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規定計收。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二、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規定計收。
- 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費額依附表三計收。但未訂費額者依其性質相近項目費額計收。 二、受託試驗時如需要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如水、電、汽油、薪炭等,核實加收。 三、申請速件處理者加收受託試驗費額百分之四十。 四、派員臨場取樣者,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計收。 五、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六、每件另收服務費新臺幣五十元。
- 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試驗者,應退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檢驗規費;未進行試驗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檢驗規費。但前項第六款服務費不予退還。
申請供檢驗使用之未變性酒精進口同意書,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赴國外辦理本辦法相關檢驗、評鑑、審查、技術服務等作業之臨場費或服務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收,由標準局向業者收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