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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三 節 郵件改投或改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郵件改投或改寄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遞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為改寄。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之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但應符合寄往新地址相關郵件之規定,始得辦理。

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依左列事項填送申請書,交投遞局所辦理。但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 一、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公私機構時,除蓋用機構印章外,並由其負責人簽名或蓋章。郵政機關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改投或改寄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左列情形之郵件,僅得於投交時或投交後,由關係人批註改投或改寄: 一、收件人離開原地址,尚有家屬或關係人留居者。 二、寄由公私機構轉交者。

申請改投或改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拒絕之: 一、性質複雜者。 二、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

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但以投交後二日內批註改投者為限。逾限者應另付資費。

改寄之郵件,應分別依左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 信函、明信片、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但均以投交後二日內批註改寄者為限,逾期者應另付資費。 (二)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二、包裹 (一) 按照寄達地寄往改寄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 (二) 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

須另付資費改投、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國內限時、航空郵件改寄他處者,僅能由普通郵遞改寄。但經關係人加付原寄達地至新寄達地限時或國內航空費者,得由限時、航空改寄;如經寄件人預於封面上註明「倘收件人移居他處請由限時、航空改寄」字樣者,亦得由限時、航空改寄,並向收件人收取限時、國內航空費。 國際航空函件之改寄,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 (航空或水陸) 改寄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新航程運遞之航空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改寄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改寄。

郵件應納之關稅及其他不屬於郵政之費用,不因改投或改寄而免除者,仍應照納。

改投、改寄應補付、另付之資費,未於改投、改寄時交付者,於投遞時向收件人補收之。

已遞交之左列郵件不得交回改投或改寄: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

交回郵局改投、改寄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在收據上所蓋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當面劃銷原收據上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

國內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僅能改寄至辦理各該業務之郵局。但依左列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保價郵件願拋棄保價利益,或其利益僅達至最末辦理保價業務局為止者。 二、代收貨價郵件願改為不收貨價者。 前項保價郵件之改寄,屬於國際者,以辦理保價信函業務及參加萬國郵政包裹協定之國家及地區為限 (見附表 (一) 第四欄及第七欄) 。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