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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遞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為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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