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之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但應符合寄往新地址相關郵件之規定,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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