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75 條
前條不按址投遞之郵件,依左列辦法投交收件人: 一、由收件人通知寄件人,將郵件寄交當地投遞區內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二、由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政機關,將郵件投交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三、由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以書面通知當地郵政機關,將其郵件投入此項信箱之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四、由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政機關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政機關領取。 五、由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設置公用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前項第四款寄存郵件待領期限亦同。逾期未領,均按照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由收件人或郵局設置之受信箱,僅投遞平常郵件,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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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 175 條,未按址投遞的郵件可以依照以下方式交給收件人: 1. 收件人通知寄件人,將郵件寄交當地投遞區內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2. 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政機關,將郵件投交投遞區內指定的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3. 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的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以書面通知當地郵政機關,將其郵件投入此項信箱之内,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4. 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政機關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政機關領取。 5. 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公眾必經的適當地點,設置公用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 如果未依上述規定辦理,則留存最近投遞局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領取期限為一個月。逾期未領,則按照無法投遞郵件的相關規定處理。 此規定的相關參考資料為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和郵件處理規則第 52 條,其中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了郵件的遞送範圍以及郵政機關的職責;郵件處理規則第 52 條則細化了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他人遞送郵件的條件和程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郵件能夠準確地送達給收件人,同時也確保了收件人和寄件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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