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地區之郵件,得不按址投遞: 一、深山。 二、孤島。 三、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之地區。 四、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五、僻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六、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地區。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縱在按址投遞地區內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將其地名在郵遞便覽內標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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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地區之郵件,得不按址投遞: 一、深山。 二、孤島。 三、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之地區。 四、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五、僻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六、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地區。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縱在按址投遞地區內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將其地名在郵遞便覽內標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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