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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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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地區之郵件,得不按址投遞: 一、深山。 二、孤島。 三、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之地區。 四、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五、僻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六、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地區。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縱在按址投遞地區內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將其地名在郵遞便覽內標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74條的規定,對於深山、孤島、交通不便、羊腸小道、郵件量少等特殊地區,可以不按址投遞郵件。例如,對於位於交通不便的山區或偏遠村落,即使在按址投遞地區內,也可以根據規定辦理。這些特殊地區的地名應當標明在郵遞便覽內,以供相關郵遞作業參考。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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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74 條規定:「左列地區之郵件,得不按址投遞: 一、深山。 二、孤島。 三、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之地區。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