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改寄之郵件,應分別依左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 信函、明信片、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但均以投交後二日內批註改寄者為限,逾期者應另付資費。 (二)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二、包裹 (一) 按照寄達地寄往改寄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 (二) 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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