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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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另付資費改投、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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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84條,如果要更改郵件的投遞或投寄地點,並且郵件是使用掛號、報值或保價服務,則需要額外支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封已經投寄的掛號信函需要改變投遞的地址,根據這項法規,寄件人就需要額外支付掛號費用以確保信件能夠被成功送達新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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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