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情形之郵件,僅得於投交時或投交後,由關係人批註改投或改寄: 一、收件人離開原地址,尚有家屬或關係人留居者。 二、寄由公私機構轉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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