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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90 條
國內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僅能改寄至辦理各該業務之郵局。但依左列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保價郵件願拋棄保價利益,或其利益僅達至最末辦理保價業務局為止者。 二、代收貨價郵件願改為不收貨價者。 前項保價郵件之改寄,屬於國際者,以辦理保價信函業務及參加萬國郵政包裹協定之國家及地區為限 (見附表 (一) 第四欄及第七欄) 。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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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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