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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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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郵件除依規定扣留沒入或銷燬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但寄往附表 (一) 第六欄所列不辦理郵件撤回國家之郵件,已經離開我國郵政之互換局後,不得申請撤回。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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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留名詞
  • 沒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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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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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91 條規定:「各類郵件除依規定扣留、沒入或銷燬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但寄往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