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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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應填具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連同與原寄郵件所書相同之封面式樣,送交原寄局辦理。但僅更改地址而不變收件人姓名者,得由寄件人逕向寄達局申請,免填申請書並免付更改地址費。 郵局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 申請撤回之郵件,郵局於封面加蓋「寄件人申請撤回」戳記,並將所貼之郵票以郵戳蓋銷後發還,如郵局給有執據者,寄件人應將原執據交局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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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