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郵政規則 第 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者,應付撤回費或更改姓名、地址費。但郵件在原寄局未寄出前申請者,得免付該資費。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或更改姓名、地址之申請書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電報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者,應加付電話或電報費。 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電報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電報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者,僅按一件付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政規則 第19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