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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者,應付撤回費或更改姓名、地址費。但郵件在原寄局未寄出前申請者,得免付該資費。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或更改姓名、地址之申請書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電報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者,應加付電話或電報費。 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電報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電報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者,僅按一件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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