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94 條
快速跳轉
郵件因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而須另付退回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請將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 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