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件因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而須另付退回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請將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 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郵件因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而須另付退回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請將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 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