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第 一 章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國軍使用電信局國內電報、長途電話、長途電路,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使用電信局長途電話、電報,在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期間,必須為軍方無電路通達之地點,或軍方電路故障不通,電話等級為提前電話以上,電報等級為即刻到以上,始可改由電信掛發,不得任意使用。租用長途電路須報經國防部核准。
使用電信局報話電路費用,由國防部在年度軍費事項內編列軍電報話費預算,協調交通部按照預算額由交通部印製軍事報話點券,經國防、交通兩部會章後,送由國防部按季配發各軍事單位使用,各級單位配發軍事報話點券時,應將券別及編號登註,以供查考。
經常戰備階段及警戒戰備第一階段時期,如電信費調整漲價,或進入警戒戰備第二階段及戰鬥戰備階段時期,國防部依法對非軍用通信設施實施管制時仍按本辦法付費,如原預算確有不敷時,由國防、交通兩部會同呈報行政院核辦。
軍事報話點券券別,分一點券,五點券,十點券,五十點券等四種,在大陸未光復前,每一點抵值新台幣一元,分以不同之顏色紙印製,款式如附式 (一) 。
租用長途電路按交通部出租國內電話電路實施細則規定,及雙方協議之優待規定計費,租費由國防部統籌給付。 各軍事機關部隊如為演習或特殊任務需要,臨時租用長途電路者,可由各軍種總部逕洽電信管理局辦理,按當時規定之長途電話尋常叫號價目,每日以六十次計算,給付租費由租用單位自行以配額內軍事報話點券或現金繳付。
凡使用軍事報話點券記賬掛發長話發電報之單位,須將軍事報話點券加蓋軍種及番號圖章,送當地電信局辦妥預存手續後方得掛發,並於每月月終時,由電信局辦理結算一次,如超出預存數,配額點券不敷繳時,應自行向電信局結付現金。
凡公差人員在駐地以外,持點券往電信局掛發報話時,應自備適數之點券繳付,電信局不負找零之責,更不得要求找回現金。登記掛號時,並應憑差假證及軍人身份補給證,將軍種別使用單位或部隊代號及本人職級、姓名、身份補給證號碼,一併填於點券上,以供查考,否則拒絕使用。通信完畢時,由電信局出具收據,以憑使用人辦理報銷,各發給點券單位,對該項零星報話點券使用資料,應一併統計,不得遺漏。
電信局每月月終時,應將各軍事單位記賬掛發之長途電話次數及話費,暨電報份數、字數及報費,填造話報費清單各一式四份,送由使用單位核對。
軍方各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於接獲電信局造送之話費清單及報費清單後,應與本單位使用報話登記資料詳細核對,如核對無訛,應即加蓋印章,以一份退存電信局,其餘三份應根據登記資料,將收發報話人員級職、姓名、單位番號逐一加註,除一份自行留底外,其餘兩份,連同公差人員使用之資料,填造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款式如附式 (二) ,於次月二十日前一併層報至各該隸屬總部。 (包括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
各總部對所屬單位每月使用長途報話費資料,應嚴格審查,如發現使用不當,應即糾正,並將全軍使用資料,彙填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檢附原始之報話費清單一份 (勿須備文) ,於次月二十日前逕送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各級單位,所存會計年度以內各月之電信局報話費清單,於保存至會計年度終了後滿六個月,自行焚燬。
電信總局每月將軍事報話等費賬及清單,造送國防部主管單位審查,經核對使用各費項目與費款無訛時,即在國防部審查單位欄加蓋印章,再轉由指定單位辦理結付,倘嗣後發現錯誤,得於次月賬單及清單內調整之。收回之軍事報話點券及租用電路證明單,亦於使用年度結束後層轉至國防部主管單位。
國防部對年度軍電報話費各項使用賬冊,清單,統計表,及收回之軍事報話點券等,除憑藉支付之各月總賬單,須保存滿五年外,其餘均保存至全年度各項費用結竣付訖後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