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人員法第 四 章 業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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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條 7 章節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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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業務與責任
第 24 條護理人員之業務
第 25 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之紀錄及保存期限
-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
- 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人員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辦理。
第 26 條病人危急時之處理方式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第 27 條護理人員應為真實陳述之義務
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第 28 條保密之義務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