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