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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会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三、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

  1. 漁船赴大西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者,以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大西洋範圍示意圖如附件一。
  2. 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依漁獲物種類,區分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三之一: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二十五度以北、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 二、北長鰭鮪組:以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西、北緯五度以北,不包括地中海及波羅的海。 三、南長鰭鮪組:以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十度以南。 四、東大西洋黑鮪組:以東大西洋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及作業期間如下: (一)北緯漁區:北緯四十二度以北、西經四十五度以東及西經十度以西之水域。作業期間為當年度八月一日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 (二)一般漁區: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東、北緯五度以北及西經三十五度以東、赤道以北及西經三十度以東、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二十五度以東,不包括前目北緯漁區、地中海及波羅的海。作業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2. 鮪延繩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及作業期間作業,不得越漁區範圍及作業期間。

大西洋作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目鮪組:以五十六艘為限。 二、北長鰭鮪組:以八艘為限。 三、南長鰭鮪組:以三十艘為限。 四、東大西洋黑鮪組:以二艘為限。

鮪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