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因左列事由而終了: 一、契約期滿。 二、預告期滿。 三、勞動目的完成。 四、勞動者死亡。 五、當事人之同意。 六、其他依本法之規定者。
勞動契約因左列事由而終了: 一、契約期滿。 二、預告期滿。 三、勞動目的完成。 四、勞動者死亡。 五、當事人之同意。 六、其他依本法之規定者。
定有期間之勞動契約,當事人如於契約期滿後,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而繼續勞動時,視為無定期之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之期間在五年以上者,勞動者得於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間,隨時聲請解約。
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