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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 五 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