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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 六 章 附屬單位預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屬單位預算
  1.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關之收支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 (一)盈餘分配︰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提列公積。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戊、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乙、撥用公積。 丙、折減資本。 丁、出資填補。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2.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1.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2.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
  1.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
  2.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備查。
  1.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2.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3.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