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健康、友善職場環境,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其他依法令或依契約於本院工作之人員。 前項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含調本院辦事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同仁間或主管與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或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前項職場霸凌,應就個案審酌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內容、次數、頻率、目的及動機等具體情況,並考量是否為職務行為之合理行使,綜合判斷有無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圍,以資認定。
四、本院為防治職場霸凌情形,應設置申訴專責管道,並公開揭示申訴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等資訊。
五、為加強霸凌防治觀念之宣導,本院得利用各種集會、訓練及文宣宣達職場霸凌之防治處理措施及申訴管道,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六、本院為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設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職場霸凌申評會)。 職場霸凌申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就本院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兼主席。委員人數,非主管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設置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職場霸凌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表決時實際投票之人數為準。 職場霸凌申評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派兼,收受申訴事件及辦理會議幕僚作業。
七、職場霸凌之申訴應由被霸凌之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書面提出者,得填具申訴書(附件一)向本院提出。 前項紀錄或書面應由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附件二)。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時間、地點、發生事件時之行為、內容。 (四)相關事證或人證。 第二項紀錄或書面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於收受通知後十四日內補正。 職場霸凌申評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除有新事證外,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本院人事室、政風室或各級單位主管知悉有職場霸凌情形,應立即簽報院長,並依本要點啟動調查處理機制,此時被霸凌者視為申訴人。但被霸凌者以書面表明不願提出申訴者,應尊重其意願,終結調查程序。 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八、本院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受理後,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申訴人。
九、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受申訴事件應立即簽報院長,並由主任委員於七日內,指派二至三人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負責執行調查事件原委、證據,並撰寫調查報告書,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助。 (二)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合稱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及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說明。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職場霸凌申評會評議。 (三)事件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採取必要隔離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職場霸凌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證人、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協助。 (五)職場霸凌申評會應對申訴事件作出成立霸凌或不成立霸凌之決議。決議成立者,得作成議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議不成立者,仍得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於奉核後移請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事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評議結果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如事件須補正,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八)職場霸凌申評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申訴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職場霸凌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並視相關判決或審查情形續行調查及評議。 當事人對申訴事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其他法令提起救濟。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除有新事證外,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或已撤回後,再提出申訴。 (三)申訴人非被霸凌者或非受被霸凌本人委任之代理人。 (四)對不屬於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五)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或無具體事實。 (六)提起申訴逾第七點第七項申訴期限。但有事實足認有職場霸凌情形,且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
十一、職場霸凌申評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處理申訴事件所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院長依法懲處。
十二、本院各級主管人員對於申訴人或其他參與申訴程序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三、本院得視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身心狀況及實際需要,協助調整職務內容,或依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轉介至心理諮商、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提供法律等相關協助,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四、職場霸凌申評會撰寫調查報告書之委員,得覈實支領專案加班費;外聘委員得支領撰稿費。 依本要點而受邀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專家學者如提供書面專業意見,得支領撰稿費。 職場霸凌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本院院長如涉職場霸凌事件,應向司法院提出申訴。
十六、依本院勞務承攬採購案之承攬人指示派駐本院之派遣勞工,如有第三點或勞動部訂頒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所列之職場不法侵害情形,除向雇主(承攬人)提起申訴或通報外,並得比照第二點之人員向本院提起申訴。 前項申訴事件送達本院後,本院應通知承攬人依勞動法規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及措施,本院並應協助承攬人進行事件之調查。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