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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5 條預覽 ↗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需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預覽 ↗
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 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預覽 ↗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在海堤上之使用行為。 二、基於公共利益,於海堤上辦理大…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8 條預覽 ↗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 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9 條預覽 ↗
申請於海堤上之使用行為,經審查符合規定,除符合第七條規定情形外,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10 條預覽 ↗
使用費之徵收,於許可使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申請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者,於許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許可使用費,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每年…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11 條預覽 ↗
申請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海堤毀損而無法使用者,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12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 1 條預覽 ↗
第十三屆會議(1981 年)第 1 號一般性意見(1981):報告義務(本號一般性意見已被第 30 號一般性意見取代)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 2 條預覽 ↗
第十三屆會議(1981 年)第 2 號一般性意見(1981):報告準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 3 條預覽 ↗
第十三屆會議(1981 年)第 3 號一般性意見:國家層級的執行(《公約》第二條)(本號一般性意見已被第 31 號一般性意見取代)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 4 條預覽 ↗
第十三屆會議(1981 年)第 4 號一般性意見:男女平等享有所有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三條)(本號一般性意見已被第 28 號一般性意見取代)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 5 條預覽 ↗
第十三屆會議(1981 年)第 5 號一般性意見:權利減免問題(《公約》第四條)(本號一般性意見已被第 29 號一般性意見取代)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 6 條預覽 ↗
第十六屆會議(1982 年)第 6 號一般性意見:生命權(《公約》第六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 7 條預覽 ↗
第十六屆會議(1982 年)第 7 號一般性意見:禁止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公約》第七條)(本號一般性意見已被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 8 條預覽 ↗
第十六屆會議(1982 年)第 8 號一般性意見:個人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的權利(《公約》第九條)(本號一般性意見已被第 35 號一般性意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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