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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基上,堪認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無具體事證足認前揭一般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所改變或消失致均不復存在,而足認羈押原因業已原因消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所謂羈押「原因消滅」乃指原先據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所改變或消失致均不復存在而言,此與具保停止羈押係指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僅係無羈押必要,乃以具保為替代處分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謂「原因消滅」係指原先據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改變或消失致不復存在而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謂「原因消滅」乃指原先據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所改變或消失致均不復存在而言,此與具保停止羈押係指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僅係無羈押必要,乃以具保為替代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無論被告是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一般性羈押要件,或是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要件,仍需客觀上有羈押之必要,始得裁定加以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1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乃「一般性羈押」之規定,於法官訊問被告後,若認為有同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乃「一般性羈押」之規定,於法官訊問被告後,若認為有同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15、116、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一般性羈押而言,立法者具體化於刑事訴訴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須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之情事,就預防性羈押而言,刑事訴訴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15、116、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一般性羈押而言,立法者具體化於刑事訴訴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須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之情事,就預防性羈押而言,刑事訴訴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15、116、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一般性羈押而言,立法者具體化於刑事訴訴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須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之情事,就預防性羈押而言,刑事訴訴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須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原因消滅」乃指原先據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所改變或消失致均不復存在而言,此與具保停止羈押係指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僅係無羈押必要,乃以具保為替代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3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就一般性羈押而言,立法者具體化於刑事訴訴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須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之情事,就預防性羈押而言,刑事訴訴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原因消滅」乃指原先據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所改變或消失致均不復存在而言,此與具保停止羈押係指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僅係無羈押必要,乃以具保為替代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之目的,乃在防止被告續在社會上再犯,以防衛社會安全,其之目的與一般性羈押不同,亦與刑罰之執行有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謂「原因消滅」乃指原先據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所改變或消失致均不復存在而言,此與具保停止羈押係指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僅係無羈押必要,乃以具保為替代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一般性羈押或同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之法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及法定構成要件予以酌定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原因消滅」乃指原先據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所改變或消失致均不復存在而言,此與具保停止羈押係指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僅係無羈押必要,乃以具保為替代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所謂「原因消滅」乃指原先據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所改變或消失致均不復存在而言,此與具保停止羈押係指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僅係無羈押必要,乃以具保為替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縱上,一般性羈押之行使本就必須依具體客觀事證認定之,更何況有違憲之虞的預防性羈押,而被告是否有詐欺罪之重大犯罪,非無疑慮,原審認定被告詐騙金額遠高於告訴人指訴之金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所謂「原因消滅」乃指原先據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之實體客觀事由,已有所改變或消失致均不復存在而言,此與具保停止羈押係指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僅係無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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