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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 筆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工程定作廠商,須為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設立之營造業,並以下列為優先考慮對象: 一、設籍於災區當地的合法營造業。 二、長期關注及參與災區歷史建築緊急…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前之一個月內申請展期,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政府機關…
海堤管理辦法第 30 條預覽 ↗
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但養殖或種植植物於期滿欲繼續使用者,得於期滿二個月前之一個月內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
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標準所稱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且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包括本部國營事業觀光園區、產業園區(含科技產業園區)、水庫園區…
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第 8 條預覽 ↗
河川海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河川治理、區域排水與海岸防護規劃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二、河川治理計畫與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審議、公告、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核轉)及…
河川管理辦法第 37 條預覽 ↗
下列區域不得許可種植: 一、在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臨水面二十公尺以內之區域。 二、施工中或已完成之高灘地綠美化河段。但管理機關依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及…
河川管理辦法第 33 條預覽 ↗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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