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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第 37 條預覽 ↗
民間之公證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但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或因地理環境或特殊需要,經司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律師兼任民間之公證人者,就其執行…
公證法第 137 條預覽 ↗
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所屬區域。
三、組織。
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理事、監事之名額、職…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預覽 ↗
認證書登記簿應依認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件簿編號。
二、認證書字號。
三、認證文書種類及案由(種類)。
四、標的金額或價額。
五、認…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37 條預覽 ↗
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公證人遴任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前項費用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37 條預覽 ↗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目的及計畫:
(一)繼續委託或變動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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