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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 筆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屆滿十五日前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4 條預覽 ↗
繼續、停止或延長安置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安置人時發生效力。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6 條之 2預覽 ↗
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法院認有繼續或延長安置之必要時,宜於原裁定安置之期限屆至前,為繼續安置或延長安置之裁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1 條預覽 ↗
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二十歲為止。 被害人於安置期間年滿十八歲,經評估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繼續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9 條預覽 ↗
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延長安置及停止安置事件。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1 條預覽 ↗
束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延長安置輔導期間之裁定、第五項撤銷安置輔導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一、駁回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聲請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裁定。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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